梅州市金三角建筑工程公司

*雅佳与**、原审第三人梅州市金三角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佳。
委托代理人:***,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梅州市金三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雅佳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梅州市金三角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金三角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工程由第一手承包人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梅县机场扩建工程项目部转包给金三角建筑公司。金三角建筑公司的承包经营人*雅佳承包本案争议工程后又将工程另行全部转包给被上诉人**实施。在***与**2013年2月5日结算单第六条中显示金三角建筑公司因违反合同被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梅县机场扩建工程项目部扣款493055元。金三角建筑公司是否被扣款493055元、扣款原因以及所扣款项应由谁承担是本案双方争议主要焦点。原审未查清金三角建筑公司是否被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梅县机场扩建工程项目部扣款493055元,以及是否应由**承担相关责任。原审亦未将梅县机场扩建工程土石方第一手承包人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梅县机场扩建工程项目部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查清扣款事实和扣款原因,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程序不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雅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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