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400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女,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李女子,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后李村1组8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会,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华兴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晓久。
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23楼。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洛阳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7号供电局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久,执行董事。
第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
第三人:洛阳市西工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农业农村局。
原告***、***、李女子诉被告洛阳华兴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南洛阳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西工区农业农村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因在诉讼中***、***、李女子需要进行鉴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女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女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子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齐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