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大澄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10843号
原告: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万兴大厦)2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戴国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森,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豪,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澄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2-14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蒋柯。
原告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澄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大澄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达成新的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8元,由原告湖南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