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447号
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520号一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31XXXX(1-1)。
法定代表人:庞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14329XXXQ。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总经理。
被告: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经开区经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22298XXXA。
法定代表人:姚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鑫,公司员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5038XXXX。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西,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347147XXXX。
法定代表人:李应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22023XXXX。
法定代表人:骆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霖,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新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镇中建幸福城。
法定代表人:陈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明,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3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50184XXXX。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义,公司员工。
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航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时玲玲
书 记 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