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岗宏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0149号
原告深圳市岗宏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良白路87-2号(铁路林场1栋及旁边附属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50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天瑞广场B1328房(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9113177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51838.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101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名下价值351838.86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838.86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吕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