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亚坤、***、***与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黄亚坤,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亮,广东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成,广东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段君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莲,广东航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亚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30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亚坤、***、***申请再审称:1.撤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30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并重审本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46784.50元;3.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836.8元;4.一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罗爱华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罗爱华与被申请人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中,罗爱华于201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入职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没有为罗爱华购买社保;罗爱华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被申请人按月向其发放工资的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对其考勤、排班的管理方式等客观情况,不应认定两者间是劳务关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罗爱华系进城务工的农民,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罗爱华也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罗爱华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罗爱华与被申请人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是认定事实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虽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排除在该两部法律所调整规范的“劳动者”的范畴。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认为罗爱华与被申请人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是适用法律不当。
(二)罗爱华受到的事故伤害已经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2日作出云区人社工认字[2020]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爱华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可见,法律法规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依据上述规定,罗爱华作为进城务工农民,具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重复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形成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降0061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罗爱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并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依法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罗爱华和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罗爱华的事故伤害已认定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意见称,(一)申请人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申请上诉,这是申请人自己放弃了对这份判决书判决结果异议的权利,应当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恳请驳回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诉求请求。
(二)因罗爱华2019年1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2日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2020]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2日作出的云区人社工认字[2020]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已经于2020年5月26日[案号:(2020)粤5302行初82号]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认为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错误,法律适用有误,罗爱华因交通事故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现在该案还在进行中,还未结束,根据法定程序,贵院应当中止或终止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待行政诉讼案件有结果再处理本案。
(三)即使罗爱华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该案也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是劳动仲裁前置,而不是申请再审,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诉求。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有法定的程序不走,而是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亚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当,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其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并向***每月支付抚养费。***、***、黄亚坤、***、***主张罗爱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行政部门系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罗爱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该程序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现***、***、黄亚坤、***、***未经工伤认定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伤赔偿,一审法院驳回***、***、黄亚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作出了云区人社工认字[2020]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待定,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申请再审人***、***、黄亚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黄亚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亚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开勇
审判员  黄海燕
审判员  尹燕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伟通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