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6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蓉,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心,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天瑞广场B132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粤01民终16960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要求,在2022年10月24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 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