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特1263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劳人仲案﹝2023﹞39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以尚未生效的[2022]3230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定案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感到身体不适,于2022年7月1日、2日前往云浮市中医院就诊服药后未见好转,于2022年7月4日到云浮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病情危急,在医院告知出院后***有死亡可能的情况下,***家属仍坚持要求出院。之后,***于2022年07月06日凌晨约4时死亡。***配偶***向公司申请请求认定***为工伤,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2]3230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已于2023年3月29日受理案件,案号为(2023)粤7101行初1430号(以下简称1430号行政案件),案件于2023年6月16日开庭审理。关于案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定案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该条规定指的是在行政诉讼期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即赋予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但不停止执行显然不等同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到﹝2023﹞3937号仲裁案件而言,《工伤认定决定书》只是作为继续执行其认定工伤的权力依据,不能依此认定其必然是合法有效,***更不能以此《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3937号仲裁案件定案依据,故***作出本案仲裁裁决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在申请人提起1430号行政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决前,***作出本案仲裁裁决是程序违法。***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正是1430号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应由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依照相关规定,在等待另案即1430号行政案件对***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以及由谁承担工伤待遇责任作出认定的诉讼结果之前,***应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再依据诉讼结果作出裁决。然而,***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本裁决,明显是程序违法。三、3937号仲裁案件不应适用终局裁决。依照涉案劳动仲裁裁决,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五位被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7214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医疗费19466.42元;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6000元。3937号仲裁案件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涉及到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付事项,既不属于小额案件,也不属于有关劳动标准案件,故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综上,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劳人仲案﹝2023﹞3937号仲裁裁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关于是否终局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仲裁裁决已明确为终局裁定,故申请人主张本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没有新的工伤鉴定结论之前,***将[2022]32302l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未能证实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撤销终局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穗劳人仲案﹝2023﹞39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