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威信凉风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9民初418号
原告:威信凉风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双河乡天池村。
法定代表人:杨明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义,威信凉风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上区金山投资区金林路31号2F-2。
法定代表人:王景山。
被告: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鲁甸路西侧荷花蒂斯1幢。
法定代表人:周兴勇。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纪国庆。
委托代理人:艾吉敏,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威信凉风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威信凉风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调解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凉风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威信凉风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誉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