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与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9民初133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9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投资区金林路31号2F-2。
被告: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鲁甸路西侧荷花蒂斯1幢2502号房。
原告***与被告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以已与被告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俊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祝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