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与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078号
申请人: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大厦1-1518。
法定代表人:胡江宁
被申请人:无锡南洋金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东梁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济良。
被申请人: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233号福州苏宁广场。
负责人:楼晓君
被申请人: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勇喜。
被申请人: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投资区金林路31号2F-2。
法定代表人:王景山。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南洋金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5277号。申请人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