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终7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200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理人:**(系陈某之母),本案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投资区金林路31号2F-2。
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贤炜,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溪,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贻灿,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溪,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立轩,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林贤炜、颜贻灿,原审第三人张立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陈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泰雄
审判员  郑程辉
审判员  郑昭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文能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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