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176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新疆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