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高新区工业一路北星火街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龙源横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采油厂院内南楼1幢四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腾飞公司)、新疆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风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龙源横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横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3民初59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方腾飞公司上诉称,***在最初提起诉讼时,根据其诉状内容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没有异议,但由于根据其随后提出的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其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时,本案的案由已经发生变化,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定管辖,即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新疆风电公司上诉称,其系龙源横山公司双城风电项目的总承包方,其将该项目中的施工项目承包给东方腾飞公司完成。东方腾飞公司又将该施工项目违法转包给了***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本案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与***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肥城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管辖法院应为施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龙源横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龙源横山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2015年2月份,其与东方腾飞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东方腾飞公司至今欠付劳务费,后其得知所欠劳务费的涉案工程中新疆风电公司在龙源横山公司处尚有未付工程款,特追加新疆风电公司、龙源横山公司为被告,从而形成本案诉讼。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向法院提交的涉案《劳务分包合同》、陕西省横山双城(46MW)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内含建设工程结算造价编审确认表、工程结算书)的具体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3民初598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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