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9民初3076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192087016150。
法定代表人:曾繁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遂,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银杉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9054827353W。
法定代表人:曾德应,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强,男,该居委会书记。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张家坝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008685753U。
法定代表人:陈昌洪,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寿,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82号A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170954。
法定代表人:薛咏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山镇政府)、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齐建筑设计公司)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在答辩期间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渝0119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渝03民辖终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骆云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骥、人民陪审员张娅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遂、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强、被告金山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寿、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晋、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修建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的建设成本损失(包括人工、材料、机具、税收、审核等)共计839217.11元(减去已支付的400000元,还应赔偿439217.11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审核费用4500元和拆除费用27170元;3、判决被告从2018年3月22日(审核结算书的第二日)按本金439217.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直到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62725元,并组织班组及施工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被告及其监理单位于2016年12月27日签发进场通知书,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关图纸及设计资料。原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方案是按合同约定被告方提供)施工,并和被告监理及被告现场代表沟通,按施工材料、标准进行安全优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也对设计方案不合理的地方向被告多次提出,被告也和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设计单位明确表示按图施工。但就在本工程完工之日即2017年6月20日,该工程即便民景观桥垮掉,所幸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委托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作出检测报告,其检测报告第8页4.2.2施工、材料、基础均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第37页的结论及建议,均说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没有违规及违反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及变更的工程内容尽职尽责,严格履行合同。因此,原告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原告于2016年12月提交了结算书,被告也委托了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得出本工程总价为839217.11元的结论。至今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及审计价格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原告投入的人工、材料、机具、税收、审核等)。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对垮掉的桥进行拆除也产生了27170元的拆除费。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所欠工程款以及拆除的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提供设计图纸给原告属实,但设计是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设计的。在施工过程中临近完工时桥面发生垮塌,各方就共同委托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垮塌原因进行了检查,检查的结果是材料符合要求,设计的自振频率偏低,不符合规范要求,是造成桥梁垮塌的主要原因。垮塌后的现场拆除费用27170元是被告与原告协商确定的。作为社区居委会,对工程上是不懂工程技术的,所以被告请了思齐建筑设计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请了原告照图施工,请了监理公司全程监理,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0万元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被告金山镇政府辩称,案涉工程的设计合同是被告代表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与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的权利义务由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享有和承担,设计和签订后被告代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支付了设计费5万元。设计图纸出来后,经过了专业的评审,后该工程由原告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代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支付了工程款40万元。2017年6月20日原告组织施工的案涉工程发生垮塌。事故发生后被告召集了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业主方共同确定了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同时由业主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待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全权承担。各方一致同意由重庆建科院对事故原因进行评估。被告代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支付了鉴定费7万元,尚有3万元未支付。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工程的垮塌没有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辩称,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涉案工程垮塌事故是因为施工方即原告野蛮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不进行安全措施保护及防范,在施工前未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方案,违反相应的法定程序而造成涉案工程垮塌,该责任和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对原告诉称的金额不认可,中标通知书明确载明中标价是627275.13元,而原告诉求金额为839217.11元。对于增加的金额未经过设计单位的核算,图纸也从未申请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重新招标,重新设计,被告从未接到过要求重新设计、变更设计、重新招标的请求。原告提及检测报告中第8页第4.22条施工材料基础均符合设计要求,并非检测的结论和建议,而是检测机构资料调阅的一部分,而资料是委托方提供的,不能证明施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报告的结论是在第37页第7条结论和建议,该结论和建议也不能证明四原告的责任还是设计单位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作为发包人的被告金山镇政府与作为设计人的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金山镇政府委托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承担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工程设计。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按照《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该项目设计收费为25万元;针对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优惠收费的原则,本项目此次设计收费为10万元;……第六条中的6.2.5款约定设计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后,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计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七条中的7.3款约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部分的设计费金额相当。……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该合同除双方加盖了公章外,黄仕浴作为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进行设计,并于2016年11月出具了《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2016年12月9日,该施工图纸取得重庆泰山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咨询合格书》。2017年1月22日,被告金山镇政府通过其工作人员周小平转账支付给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仕浴设计费5万元。
2016年12月20日,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为“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中包含的新建人行便桥的基础部分、框架部分及钢结构桥体部分工程、以及护栏安装;原栏杆、拦板拆除、片石砌体拆除及恢复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按设计施工图所示所有原材料。第三条工程造价的第一款约定本工程合同暂按含税总价为627275.13元,因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等发生工程量变化时工程结算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时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购买材料价格后进行结算。……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本工程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第二款约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第三款约定了因业主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而相应增加工程价款;……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第7款约定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理方和发包方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监理方、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6年12月27日,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力在《工程开工报告》上盖章或签名,同意开工。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4月24日,重庆市航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根据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的委托对其施工的4根基桩的完整性进行检测后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本次检测的4根基桩,均为I类基桩,所受检桩桩身完整性合格。2017年5月8日,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的黄仕浴、赵念乐和监理公司的张力进行了设计图纸交底和图纸会审。随后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钢结构施工。钢结构部分完工后,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开始在该钢结构桥面上进行混凝土浇筑,该主跨钢结构部分在浇筑施工过程中于中午约12时发生突然垮塌,墩柱倾斜、引发桥面板塌落。
2017年6月20日下午,被告金山镇政府组织了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的黄仕浴和监理公司召开了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事故专题会,并形成如下会议纪要:1、事故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负责,不能在发生次生灾害,严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2、各方一致同意聘请第三方来评估事故原因、形成鉴定报告;3、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监理单位负责选择,必须选择重庆市内具有资质、有权威、有法律效应的单位来进行评估;4、评估期间、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人负责相关评估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物品;5、由业主单位与第三方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所有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部承担,先由业主单位垫付费用;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将负责本次事故处理人员的处理委托书交业主单位保存。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委托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桥事故进行检测、鉴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其检测鉴定结论及建议为:1、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垮塌主要原因为:桥梁主跨自振频率较小,不满足规范要求;主跨浇筑桥面混凝土阶段为稳定性最不利阶段,浇筑桥面板30m状态下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腹杆变形、主跨钢构件变形失稳,墩柱开裂、倾斜,主跨钢结构垮塌、引桥梁体落梁,桥梁垮塌破坏。2、该桥钢结构件变形严重,混凝土墩柱从根部开裂、倾斜,考虑到该桥结构适修性差,维修加固费用较高,建议对该桥拆除重建。2017年7月27日,被告金山镇政府组织了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的黄仕浴和监理公司召开了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责任事故情况通报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通报了该检测报告,并对各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2017年8月8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作出《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该函载明:“1、报告中的工况3中竖向挠度值最大已达68mm和工况4中竖向挠度值最大已达145.2mm,从鉴定数据看不符合规范要求,也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报告结论中未体现。回复意见:该桥发生垮塌时属于第2工况状态,尚未施工至第3、4工况状态,第3、4工况状态属于对设计复核内容,经计算表明设计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请况,即按规范CJJ69-95第2.5.2条,该桥成桥状态在人群荷载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其主跨钢桁架最大竖向挠度为139.9mm,大于规范值I/800=60mm不满足规范要求。2、设计图纸中桥墩设计是否合理,其稳定系数是多少?是否也与此次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回复意见:该桥墩柱采用3.8m高混凝土双方柱,单根方柱截面尺寸500mm×500mm,经计算其稳定系数满足规范要求;此次事故中由于墩梁固结,钢桁架垮塌后导致墩柱顶部受强迫位移,墩柱变形过大,受力增加,进而造成墩柱破坏,未发现存在明显因果关系。3、如设计图纸自振频率是否达到人行桥设计规范要求,在浇筑桥面混凝土时为最不利阶段其自振频率是多少?回复意见:该桥主跨钢桁架自振频率经计算不满足规范要求,在浇筑桥面混凝土工况2和工况3时为最不利阶段。其中,工况2为0.31Hz工况3为0.28Hz均小于规范允许要求。4、主跨结构在施工期间的横向和纵向的稳定系数是多少?回复意见:经计算主跨结构在施工期间的稳定系数:工况1为2.16,工况2为0.95,工况3为0.80,工况4为1.43。工况2和工况3施工阶段稳定系数均小于1.0,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5、设计施工图所选用钢材为Q235B,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也是此次事故的诱因之一。回复意见:桥梁规范《桥梁用结构钢》GB/T714-2015中已取消Q235q钢级,设计施工图中选材Q235为采用建筑规范设计。计算分析表明,本次垮塌事故主要原因为桥梁整体失稳破坏,非强度不足引起,受钢材级别影响不大,非本次垮塌诱因之一。6、请贵方对工况3、4中各构件的结论数据在本次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作详尽文字阐述。回复意见:按施工顺序,该桥主要施工工况可分为工况1-工况4。其中,工况3和工况4为该桥实际未施工阶段。此次事故发生于工况2,基于工况2状态进行分析:该工况下主跨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主跨自振频率0.31Hz较小,稳定系数0.95小于1.0,上述两项设计指标均不满足规范要求,同时也是造成本次垮塌的主要原因。鉴于该桥结构体系选型不合理、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造成该桥在工况2时发生坍塌。7、请贵方对工况1、2、3、4分析计算结果中插入行业规范要求数据。回复意见:工况1主跨计算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自振频率0.50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2.16较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工况2主跨计算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自振频率0.31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0.95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工况3主跨计算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自振频率0.28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0.80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工况4主跨计算人群荷载作用下最大挠度139.9mm超限(规范JTGD64-2015限值I/500=95.4mm)下弦杆最大应力403.7MPa和腹杆最大应力297.3超限(规范限值215MPa)自振频率0.56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1.43较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8、设计方设计过程中上下弦杆和腹杆截面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回复意见:经计算分析,该桥工况1-工况4各施工状态下,主跨均存在整体自振频率较小、稳定系数低。由计算结果可知,钢桁架上下弦杆和腹杆截面偏小,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因本次鉴定支付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服务费7万元。
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事故发生后,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组织人员于2017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清理了垮塌现场。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和监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共同签署了《现场签证单》,确认清理现场所产生的费用为27170元。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委托了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框架部分及桥体等进行工程结算审核。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了《结算审核书》,审核结果为: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送审结算金额为963102.88元,经审核,审减金额为123885.77元,审核金额为839217.11元,审减率为12.86%。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审核收取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500元。被告金山镇政府代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先后两次转账支付给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工程款40万元(注:收款账户系张永梅的银行账户)。
诉讼中,对于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收取的造价咨询服务费4500元,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提出该费用系原告公司支付的,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对此无异议。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问题直接与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进行联系,由居委会与设计方、监理方沟通后再通知原告方进行处理。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提出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是与黄仕浴联系的,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没有派其他人参与联系。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提出:1、合同上黄仕浴签字是因为该业务系黄仕浴介绍的,黄仕浴并非公司员工,并未授权黄仕浴参与该业务;2、赵念乐也非公司员工,其没有派人现场指导工程施工,该图纸系被告公司设计出具的,在开工前没有办理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属于私自开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重庆市航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及《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设计图、《结算审核书》、《现场签证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据,被告金山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支付设计费凭据、技术咨询合格证、工程款付款凭据、事故专题会议记录、责任事故情况通报会记录、检测服务费发票,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图纸、事故现场照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事故专题会议记录、责任事故情况通报会记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建设的尚未竣工验收并交付给发包人的钢结构桥,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该桥在施工过程中因垮塌所造成的损失,其依法享有向责任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对于桥梁垮塌的原因,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检测鉴定结论和《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证明该桥的设计施工图由于存在结构体系选型不合理、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等原因,造成在原告进行施工工况2时发生坍塌。由于设计施工图系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出具,因此被告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对因设计原因造成桥梁垮塌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和被告金山镇政府对该设计施工图在交付施工前已提交第三方重庆泰山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取得的《技术咨询合格书》,已尽到自己对设计施工图的审核义务;同时本案原、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和被告金山镇政府在本案中存在有引发该桥垮塌原因的行为,因此,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和被告金山镇政府依法对本次桥梁垮塌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提交了重庆市航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证明其施工的为I类基桩,且桩身完整性合格;同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出具的《《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亦证明原告施工的墩柱被破坏系因钢桁架垮塌后导致墩柱顶部受强迫位移,墩柱变形过大,受力增加造成,未发现墩柱与垮塌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并且本案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施工导致桥梁垮塌的行为,因此,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依法对本次桥梁垮塌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提出黄仕浴并非公司员工,并未授权黄仕浴参与该业务的辩解,但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同时即使黄仕浴并非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的员工,未取得代理权,但由于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陈述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是与黄仕浴联系的,同时黄仕浴参与了设计合同的签订、收取设计费、事故发生后的专题会以及责任事故情况通报会等行为,使得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有理由相信黄仕浴有代理权,因此黄仕浴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依法有效。
二、关于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因本次桥梁垮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确认问题。对于原告因本次桥梁垮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原告在桥梁垮塌前施工的基础部分、框架部分及桥体部分的损失839217.11元,该损失已经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委托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予以确认,因此本院予以采纳;2、原告在桥梁垮塌后清理现场的费用27170元,该费用经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和监理公司共同签署了《现场签证单》予以确认,因此本院予以采纳;3、造价咨询服务费4500元,该费用属于确定损失必然产生的费用,同时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认可该费用4500元系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支付,因此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870887.11元(839217.11元+27170元+4500元)。该损失870887.11元依法应当由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在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已支付其工程款40万元而得以弥补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支付赔偿款470887.1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金山镇小河坝居委会因已经支付工程款40万元而受到的损失和检测服务费7万元,由于其系本案被告,依法不能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权利,因此其依法应另案向被告思齐建筑设计公司主张权利。
三、关于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主张的以本金439217.11元为基数的利息问题。由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属于因他人侵权所产生,原告东方红建筑公司因他人侵权所产生的损失而主张该损失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款470887.11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元(原告已预交),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骆云伟
审 判 员 冯 骥
人民陪审员 张 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龙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