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3民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82号A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170954。
法定代表人:薛咏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尧,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192087016150。
法定代表人:曾繁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遂,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银杉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9054827353W。
法定代表人:曾德应,该居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张家坝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008685753U。
法定代表人:陈昌洪,该镇镇长。
上述两个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寿,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咏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郭阳,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遂,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明显不当。其单位从未参加过设计图纸交底和图纸会审,而按规定设计图纸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应当在开工之前由施工方组织召集的法定程序,本案施工方并没有在开工前组织召集,违反法定程序。施工方未按图施工、违反法定程序施工明显,一审法院片面盲目偏向性地采信该案中的《检测报告》是错误的。该《检测报告》写明施工方擅自变更图纸设计,将原来图纸设计的桥面板由立模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变更为压型钢板上浇筑钢筋混凝土板(如:将混凝土板厚度从150㎜最高增加到210㎜),明显严重超过设计值,导致自重荷载比原设计增大40%,是造成本案便桥垮塌的重要原因。一审判决对施工方是否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是否进行安全措施保护及防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野蛮施工等问题没有审查清楚。2、该案中的《检测报告》是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单方委托重庆市航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客观、公正。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黄仕浴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此人不是其公司员工,也无其单位的任何书面授权,他的行为对其单位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4、其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设计瑕疵不是事故垮塌的直接原因,且设计赔偿金也是以免收的设计费为限,业主方还没有支付给其单位。5、本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应当追加监理单位为被告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具有明显偏向性,显失公正。
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1、该案作为侵权之诉,有侵权主体、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便桥垮塌的事实存在。2、事故发生后,经设计方、业主方、监理方共同委托了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案便桥垮塌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在很多不明的地方作出了相应的鉴定函,这是科学依据,明显出现设计不合理,是导致桥垮塌的主要原因。3、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诉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公司,应该在设计的重点部分作出相应的注明和措施,但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设计图纸上未添加任何说明。4、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改设计图纸的设计人不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加盖公章、签字均是其公司人员黄仕浴,黄仕浴每次都亲临现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施工方野蛮施工,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共同陈述称,一审判决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有不相吻合的地方。该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价格是暂定价,不是固定价。我们不存在程序违法。整个工程与我们接洽的都是黄仕浴,提供了书面的法人授权的代理书,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在提出黄仕浴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明显没有诚信。本案是一个侵权之诉,究竟是设计原因,还是施工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这才是该案争执的主要问题。不管是谁的责任,我们前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40万元,支付的前期设计费5万元,以及相应的部分鉴定费7万元,都应该由责任方承担。
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2019年5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其因修建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的建设成本损失(包括人工、材料、机具、税收、审核等)共计839217.11元(减去已支付的400000元,还应赔偿439217.11元);2、判决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其支付的审核费用4500元和拆除费用27170元;3、判决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22日(审核结算书的第二日)按本金439217.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直到付清时止;4、该案诉讼费用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作为发包人的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与作为设计人的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工程设计。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按照《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该项目设计收费为25万元;针对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优惠收费的原则,本项目此次设计收费为10万元;……第六条中的6.2.5款约定设计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后,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计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七条中的7.3款约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部分的设计费金额相当。……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该合同除双方加盖了公章外,黄仕浴作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进行设计,并于2016年11月出具了《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2016年12月9日,该施工图纸取得重庆泰山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咨询合格书》。2017年1月22日,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通过其工作人员周小平转账支付给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仕浴设计费5万元。
2016年12月20日,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甲方)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为“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中包含的新建人行便桥的基础部分、框架部分及钢结构桥体部分工程、以及护栏安装;原栏杆、拦板拆除、片石砌体拆除及恢复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按设计施工图所示所有原材料。第三条工程造价的第一款约定本工程合同暂按含税总价为627275.13元,因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等发生工程量变化时工程结算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时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购买材料价格后进行结算。……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本工程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第二款约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第三款约定了因业主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而相应增加工程价款;……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第7款约定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理方和发包方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监理方、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6年12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和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力在《工程开工报告》上盖章或签名,同意开工。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4月24日,重庆市航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对其施工的4根基桩的完整性进行检测后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本次检测的4根基桩,均为I类基桩,所受检桩桩身完整性合格。2017年5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黄仕浴、赵念乐和监理公司的张力进行了设计图纸交底和图纸会审。随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钢结构施工。钢结构部分完工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开始在该钢结构桥面上进行混凝土浇筑,该主跨钢结构部分在浇筑施工过程中于中午约12时发生突然垮塌,墩柱倾斜、引发桥面板塌落。
2017年6月20日下午,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了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黄仕浴和监理公司召开了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事故专题会,并形成如下会议纪要:1、事故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负责,不能再发生次生灾害,严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2、各方一致同意聘请第三方来评估事故原因、形成鉴定报告;3、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监理单位负责选择,必须选择重庆市内具有资质、有权威、有法律效应的单位来进行评估;4、评估期间、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人负责相关评估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物品;5、由业主单位与第三方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所有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部承担,先由业主单位垫付费用;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将负责本次事故处理人员的处理委托书交业主单位保存。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事故进行检测、鉴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其检测鉴定结论及建议为:1、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垮塌主要原因为:桥梁主跨自振频率较小,不满足规范要求;主跨浇筑桥面混凝土阶段为稳定性最不利阶段,浇筑桥面板30m状态下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腹杆变形、主跨钢构件变形失稳,墩柱开裂、倾斜,主跨钢结构垮塌、引桥梁体落梁,桥梁垮塌破坏。2、该桥钢结构件变形严重,混凝土墩柱从根部开裂、倾斜,考虑到该桥结构适修性差,维修加固费用较高,建议对该桥拆除重建。2017年7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了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黄仕浴和监理公司召开了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责任事故情况通报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通报了该检测报告,并对各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2017年8月8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作出《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该函载明:“1、报告中的工况3中竖向挠度值最大已达68mm和工况4中竖向挠度值最大已达145.2mm,从鉴定数据看不符合规范要求,也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报告结论中未体现。回复意见:该桥发生垮塌时属于第2工况状态,尚未施工至第3、4工况状态,第3、4工况状态属于对设计复核内容,经计算表明设计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请况,即按规范CJJ69-95第2.5.2条,该桥成桥状态在人群荷载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其主跨钢桁架最大竖向挠度为139.9mm,大于规范值I/800=60mm,不满足规范要求。2、设计图纸中桥墩设计是否合理,其稳定系数是多少?是否也与此次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回复意见:该桥墩柱采用3.8m高混凝土双方柱,单根方柱截面尺寸500mm×500mm,经计算其稳定系数满足规范要求;此次事故中由于墩梁固结,钢桁架垮塌后导致墩柱顶部受强迫位移,墩柱变形过大,受力增加,进而造成墩柱破坏,未发现存在明显因果关系。3、如设计图纸自振频率是否达到人行桥设计规范要求,在浇筑桥面混凝土时为最不利阶段其自振频率是多少?回复意见:该桥主跨钢桁架自振频率经计算不满足规范要求,在浇筑桥面混凝土工况2和工况3时为最不利阶段。其中,工况2为0.31Hz,工况3为0.28Hz,均小于规范允许要求。4、主跨结构在施工期间的横向和纵向的稳定系数是多少?回复意见:经计算主跨结构在施工期间的稳定系数:工况1为2.16,工况2为0.95,工况3为0.80,工况4为1.43。工况2和工况3施工阶段稳定系数均小于1.0,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5、设计施工图所选用钢材为Q235B,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也是此次事故的诱因之一。回复意见:桥梁规范《桥梁用结构钢》GB/T714-2015中已取消Q235q钢级,设计施工图中选材Q235为采用建筑规范设计。计算分析表明,本次垮塌事故主要原因为桥梁整体失稳破坏,非强度不足引起,受钢材级别影响不大,非本次垮塌诱因之一。6、请贵方对工况3、4中各构件的结论数据在本次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作详尽文字阐述。回复意见:按施工顺序,该桥主要施工工况可分为工况1-工况4。其中,工况3和工况4为该桥实际未施工阶段。此次事故发生于工况2,基于工况2状态进行分析:该工况下主跨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主跨自振频率0.31Hz较小,稳定系数0.95小于1.0,上述两项设计指标均不满足规范要求,同时也是造成本次垮塌的主要原因。鉴于该桥结构体系选型不合理、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造成该桥在工况2时发生坍塌。7、请贵方对工况1、2、3、4分析计算结果中插入行业规范要求数据。回复意见:工况1主跨计算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自振频率0.50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2.16较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工况2主跨计算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自振频率0.31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0.95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工况3主跨计算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自振频率0.28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0.80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工况4主跨计算人群荷载作用下最大挠度139.9mm超限(规范JTGD64-2015限值I/500=95.4mm),下弦杆最大应力403.7MPa和腹杆最大应力297.3超限(规范限值215MPa),自振频率0.56Hz较小(规范要求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稳定性系数1.43较低(规范要求稳定系数不得小于4-5);8、设计方设计过程中上下弦杆和腹杆截面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回复意见:经计算分析,该桥工况1-工况4各施工状态下,主跨均存在整体自振频率较小、稳定系数低。由计算结果可知,钢桁架上下弦杆和腹杆截面偏小,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本次鉴定支付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服务费7万元。
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组织人员于2017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清理了垮塌现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监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共同签署了《现场签证单》,确认清理现场所产生的费用为27170元。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了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框架部分及桥体等进行工程结算审核。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了《结算审核书》,审核结果为: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送审结算金额为963102.88元,经审核,审减金额为123885.77元,审核金额为839217.11元,审减率为12.86%。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审核收取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500元。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代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先后两次转账支付给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0万元(注:收款账户系张永梅的银行账户)。
诉讼中,对于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收取的造价咨询服务费4500元,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提出该费用系原告公司支付的,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此无异议。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问题直接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联系,由居委会与设计方、监理方沟通后再通知原告方进行处理。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是与黄仕浴联系的,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派其他人参与联系。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1、合同上黄仕浴签字是因为该业务系黄仕浴介绍的,黄仕浴并非公司员工,并未授权黄仕浴参与该业务;2、赵念乐也非公司员工,其没有派人现场指导工程施工,该图纸系被告公司设计出具的,在开工前没有办理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属于私自开工。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该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建设的尚未竣工验收并交付给发包人的钢结构桥,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该桥在施工过程中因垮塌所造成的损失,其依法享有向责任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对于桥梁垮塌的原因,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检测鉴定结论和《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证明该桥的设计施工图由于存在结构体系选型不合理、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等原因,造成在原告进行施工工况2时发生坍塌。由于设计施工图系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因此被告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因设计原因造成桥梁垮塌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对该设计施工图在交付施工前已提交第三方重庆泰山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取得《技术咨询合格书》,已尽到自己对设计施工图的审核义务;双方当事人亦无证据证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在该案中存在有引发此桥垮塌原因的行为,因此,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次桥梁垮塌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提交了重庆市航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证明其施工的为I类基桩,且桩身完整性合格;同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出具的《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亦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墩柱被破坏系因钢桁架垮塌后导致墩柱顶部受强迫位移,墩柱变形过大,受力增加造成,未发现墩柱与垮塌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并且该案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施工导致桥梁垮塌的行为,因此,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对本次桥梁垮塌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黄仕浴并非公司员工,并未授权黄仕浴参与该业务的辩解,但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同时即使黄仕浴并非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员工,未取得代理权,但由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陈述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是与黄仕浴联系的,同时黄仕浴参与了设计合同的签订、收取设计费、事故发生后的专题会以及责任事故情况通报会等行为,使得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有理由相信黄仕浴有代理权,因此黄仕浴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对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法有效。
2、关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因本次桥梁垮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确认问题。对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因本次桥梁垮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认定如下:(1)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桥梁垮塌前施工的基础部分、框架部分及桥体部分的损失839217.11元,该损失已经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予以确认、采纳;(2)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桥梁垮塌后清理现场的费用27170元,该费用经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监理公司共同签署了《现场签证单》予以确认、采纳;(3)造价咨询服务费4500元,该费用属于确定损失必然产生的费用,同时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认可该费用4500元系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予以确认。故,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870887.11元(839217.11元+27170元+4500元)。该损失870887.11元依法应当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支付其工程款40万元而得以弥补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在本案中主张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70887.1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已经支付工程款40万元而受到的损失和检测服务费7万元,由于其系本案被告,依法不能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权利,应另案向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3、关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以本金439217.11元为基数的利息问题。由于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损失属于因他人侵权所产生,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因他人侵权所产生的损失而主张该损失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款470887.11元。(二)、驳回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0元(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1、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庭询时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事故检测鉴定报告》疑问的说明)(2020年5月12日出具)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擅自进行了设计变更,混凝土的浇筑超过了设计标准,当时是以本案垮塌事故实测数据进行的分析,不是对图纸进行的鉴定分析,同时,该说明还证明是加盖了鉴定单位的公章,不像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解答函没有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2)(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专家分析及咨询意见)(2020年5月18日出具)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建设程序及施工行为存在多处明显违规,是造成桥梁垮塌的客观因素。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质证认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一份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是其单位单方面倾向性诱导性的问题,没有专家签名,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第二份证据明显不符合证据规则,作为专家的分析,没有经过科学的鉴定,只是对表象的分析,其三性也不予认可。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第一份证据是加盖了公章的,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是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新证据的法定要件,且与本案没有多大关系。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如果是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如果是书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这个只是单方面的打印件,没有职业许可及相应的资质要件。
2、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二审庭询时提交的证据有: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黄仕浴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黄仕浴的行为是代表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上诉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需要回去核实,章是我们盖的,对后面附的营业执照没有意见。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对该证据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可归纳为:1、一审判决对本案便桥垮塌的赔偿责任划分是否正确;2、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该不该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判决把黄仕浴在该案中的行为确定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正确;4、上诉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瑕疵是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是否约定赔偿金以免收设计费为限;5、一审判决该不该追加监理单位重庆市亚太工程监理公司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是否具有明显的偏向性。
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按照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虽然对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进行了设计,并出具了《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属实,但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该案人行便桥坍塌的事实也客观存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依法应予确认。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本案《检测报告》和《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虽然没有明确确认施工方擅自改变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对设计上的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支撑等是造成本次便桥垮塌的原因之一,但该《检测报告》和《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均确认了“该桥的设计施工图由于存在结构体系选型不合理、结构稳定系数低、稳定性差等原因;该工况下主跨挠度应力未见异常,但主跨自振频率0.31Hz较小,稳定系数0.95小于1.0,上述两项设计指标均不满足规范要求,也是造成本次垮塌的主要原因”。同时,该《检测报告》20页中还载明了“桥面板由原立模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变更为亚型板上浇钢筋混凝土板”的事实存在,且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又坚持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变更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鉴于本案诉争的人行便桥已经不存在的实际情况,本院从该案现有的证据出发,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本案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综合确定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人行便桥垮塌损失70%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人行便桥垮塌损失30%的民事责任。
本案人行便桥垮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一审中已经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出具的《结算审核书》予以了确认,其实际损失为870887.11元(839217.11元+27170元+4500元),该《结算审核书》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审查,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虽然对其数额的多少提出了异议,但因其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损失的《结算审核书》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也未向法院提供其《结算审核书》确有错误的其他充分证据,故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人行便桥垮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870887.11元合法有据,并无不当。由此可见,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人行便桥垮塌后应该承担赔偿的数额为609620.98元(870887.11元×70%);其余261266.13元(870887.11元×30%)损失由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鉴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已经实际支付给了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案涉工程垮塌损失40万元(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的事实存在,各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表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起诉之前实际上已经获得了案涉工程的垮塌损失40万元,该40万元损失依法应当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应该获得的赔偿数额中予以剔除。故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该案中应该得到的实际赔偿数额为609620.98元-400000元=209620.98元。因此,一审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该案赔偿款470887.11元全部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属于划分责任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虽然已经实际支付给了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案涉工程垮塌损失40万元(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属实,但因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该案一审时系被告的诉讼地位,又没有向一审法院依法提起反诉,其单位在案涉工程垮塌后产生的损失怎么处理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另案诉讼解决。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虽然是由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进行的,但该居民委员会是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开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按照2017年6月20日下午南川区金山镇欧家坝景观人行便桥事故专题会的要求才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案涉事故原因进行的评估鉴定,开会时,不但有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黄仕浴,还有监理单位重庆市亚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人员参加。而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又未对该《检测报告》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且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在一审中又出具了《关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欧家坝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检测报告作解答的函》,对其《检测报告》中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解答。故一审判决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在该案中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之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2016年11月与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上看,黄仕浴作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进行了签字,后黄仕浴不仅按照该合同约定收取了设计费,还参加了本案事故发生后的专题会和责任事故情况通报会,而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施工过程中又一直是在与黄仕浴联系相关工作。因此,一审判决确定黄仕浴的行为构成了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表见代理亦无不当。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提出“黄仕浴在该案中的行为不是其单位的代理行为”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尽管在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部分的设计费金额相当”。但该案人行便桥坍塌事故是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指标不满足规范要求,同时又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确认为是造成本次垮塌事故的主要原因,且本案人行便桥坍塌事故客观上又造成了整个人行便桥被撤除重建的严重后果,造成的并非是部分损失。因此,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仍然应当对该案的实际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应追加监理单位重庆市亚太工程监理公司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具有明显的偏向性”的理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诉理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仍然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且一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在一审中并未起诉要求监理单位重庆市亚太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本案人行便桥坍塌后的部分损失,按照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经审查,一审法院未通知监理单位重庆市亚太工程监理公司参加该案诉讼亦无不妥。
综上,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对本案便桥垮塌赔偿责任划分不当”的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因无足够、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证明,依法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因该案在二审中出现了新的事实,致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本案损失209620.98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810元,由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49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810元,由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490元(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给重庆市思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米玲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陈胜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丽彦
书 记 员 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