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美源机电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泰山路521-2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佳鹤,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明磊,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美源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178号-1。
法定代表人:隋红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云静,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立泽,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明磊,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城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美源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机电设计公司”)、许云静、邵立泽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城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侵权人并非仅有***一人,还包括美源机电设计公司、许云静、邵立泽,仅通过刑事退赔途径追究***的赔偿责任无法保障华夏城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2.即使本案结果与刑事案件赔偿产生冲突,亦应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恢复本案诉讼程序,或者由华夏城房地产公司撤回对***的起诉,对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应继续审理;3.***将非法所得利益转移给美源机电设计公司、许云静、邵立泽等人,即使上述人员不构成侵权,也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应向华夏城房地产公司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若华夏城房地产公司拒不变更,一审法院再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许云静、邵立泽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责令***向华夏城房地产公司退赔违法所得1666665.78元,华夏城房地产公司的损失已经通过刑事程序得以救济,无权再提起民事诉讼;2.***在华夏城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将侵占的财产均用于个人消费,与许云静、邵立泽无关,华夏城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许云静、邵立泽承担责任。
美源机电设计公司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诉讼时,公安机关对***的行为已立案,一审裁定驳回华夏城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正确;2.本案系***的个人犯罪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多人侵权的事实,美源机电设计公司与***不存恶意串通,***亦未将非法所得转移给美源机电设计公司,华夏城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美源机电设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的职务侵占罪已经判决认定,华夏城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损失应当由***通过退赃退赔,***的犯罪系其个人行为,与美源机电设计公司无关。
华夏城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源机电设计公司共同赔偿1658666元,并自华夏城房地产公司遭受损失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许云静、邵立泽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职务侵占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华夏城房地产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鲁10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华夏城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责令***向华夏城房地产公司退赔违法所得1666665.78元。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20)鲁10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已就案涉款项的去向进行认定并判令范智超退赔,华夏城房地产公司不应再就同一事实的返还及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华夏城房地产公司诉请美源机电设计公司、许云静、邵立泽承担赔偿责任均是以***的行为为基础,而刑事判决已对***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华夏城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景周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孟佳宁
书记员丁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