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11003号
原告: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
法定代表人:彭正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工农路**电力局院内iv>
法定代表人:涂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66元,减半收取11083元,由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