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151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曾某1,男,200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曾某2,女,201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曾某3,男,201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乐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都路6号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4831586C。
法定代表人:胡炳惠,该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1、曾某2、曾某3、***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乐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20万元违约金的追索并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2071执15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建能
执行员 彭湖冰
执行员 李小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阮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