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668号之一
原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厂房1-6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梅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康,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B3栋2601-2611、2622室。
法定代表人:兰天。
原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湖北汉能既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