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9283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9283号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B3栋2601-2611、26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060557141661。
法定代表人:兰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联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1.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5411.5元,由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