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与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1130号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立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邦,男,汉族,1994年11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金今。职务: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英,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与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远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邦、杨超,远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胡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远科公司向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32405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40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远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与远科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造价为3363100元。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实际向远科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6603600元,多支付了3240500元,故远科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远科公司辩称,《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及实际付款方均是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不是适格原告。

经审理查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远科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远科公司承担林芝巴宜区35kv及以下农网改造,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向远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远科公司向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系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中《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及付款方均是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林芝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2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