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81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区武兴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法定代表人:杨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09474X4。
负责人:郭正平。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20955E。
法定代表人:金今,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以和被告达成调解履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元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