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通信股份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81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区武兴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法定代表人:杨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09474X4。

负责人:郭正平。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20955E。

法定代表人:金今,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以和被告达成调解履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元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