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民初29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远广,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
法定代表人:杨健。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松,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区天府四街******/div>
负责人:郭正平。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
被告: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金今。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计4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