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488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远广,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
法定代表人:杨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松,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天府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
法定代表人:郭正平。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代码91110000×××××。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
被告: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码91510000×××××。
法定代表人:金今。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3元,减半收取计442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易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芮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