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财保11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远广,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
法定代表人:杨健。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区天府四街******/div>
负责人:郭正平。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
被申请人:四川省远科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金今。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绵阳盐亭新建铁塔项目向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497618元。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02046820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绵阳盐亭新建铁塔项目向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应付工程款人民币497618元,冻结期限为3年;
二、冻结申请人***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020468202000××××)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
案件申请费300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