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能投宜宾市叙州电力有限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21民初340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勇,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能投宜宾市叙州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975440854,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雪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38323XG,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8号16-办公。

法定代表人:汤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能投宜宾市叙州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投叙州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应被告四川能投宜宾市叙州电力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追加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电力重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郑绍勇,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樊学锋、魏军,被告国核电力重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拆除危害原告财产(房屋)的输电线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居住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家庭人员3人,于2008年修建住房1宗,用地面积136.15平方米,建筑面积128.63平方米。因确权登记,原告于2018年向政府提交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确认申请书,经村及宜宾市叙州区赵场国土资源所测绘、调查确认原告自建房混合结构面积为116.94平方米、砖木结构面积为19.15平方米。2019年被告实施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改造工程,该线路N14#—N15#的中线和边线两根导线斜跨原告房屋,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对原告房屋造成危害。被告在施工中没有告知原告,完工后在接到原告的反映才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的反映作出一个回复,其施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由于被告拒不对原告实行拆迁补偿,也不停止侵害,排除安全隐患,协商无果。综上所述,因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强行架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输电线路,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并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安全隐患。事后又不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原告一家人长期处于危险之中。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法院支持前述诉请。

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辩称,1.原告***并未提供案涉房屋的准建手续和产权证书,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合法的建筑物,无权就案涉房屋提起物权保护之诉。2.宜宾县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改造工程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系合法的建设工程。3.宜宾县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与案涉房屋偏房(猪圈)的最小垂直距离为21.04米,远超过《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所要求的5米,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不会对案涉房屋以及人员的安全产生影响。4.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是并未明确说明其何种权利受到侵害,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该线路投运至今未对原告房屋造成任何危害。5.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所重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并非施工单位,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6.原告的房屋系多年无人居住、破败不堪,已经被原告废弃,其经济价值微乎其微,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并且,输电线路仅斜跨房屋的偏房(猪圈)。案涉电力线路系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费用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拆除该线路的经济、社会成本远超过可能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金额,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如该电力线路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其诉讼请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核电力重庆公司辩称,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公司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电力线路是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根据GB50545-2010来设计的。本工程线路未跨越原告家有人居住的房屋,跨越其无人居住破旧的猪圈房,其屋顶为非草料可燃材料(石棉瓦),导线与其屋顶最小垂直距离为21.04米,满足垂直距离不小于5m的要求。经计算,本工程跨越原告家无人居住偏房距边导线投影外20m处且距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的无线电干扰值为15.9dB,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5.0.4“海拔不超过1km时,距边导线投影外20m处且距地2m高且平地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值110KV输电线路不大于46dB(分贝)”的要求。本工程跨越原告家无人居住偏房时,房屋所在位置距离地面1.5m处的未畸变电场未0.18KV/m,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13.0.5“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跨越非长期住人的建筑物或邻近民房时,房屋所在位置离地面1.5m处未畸变电场不得超过4KV/m”的要求。设计单位据此未对该房屋计列相关拆除费用。本公司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四川能投叙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叙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三级确认审核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照片3张、四川能投宜宾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投诉柏普线跨越其房屋的回复》、四川能投宜宾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宜宾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宜宾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下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四川能投宜宾电力有限公司宜宾县柏溪至普和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宾县林业局关于2017年农网改造升级柏溪至普和110千伏输变电线改造工程线路使用林地的函》、《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发的通知》、《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县柏溪至普和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宜宾县柏溪至普和110千伏输电线路路径图、施工单位项目部《关于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与***房屋安全距离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国核电力重庆公司《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国核电力重庆公司《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国核电力重庆公司出具的《关于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与***房屋安全距离现场勘测的情况说明》、案涉房屋目前现状的照片4张;被告国核电力重庆公司提交了谷歌卫星截图照片1张、跨越***房屋断面示意图、跨越***房屋平面示意图。对前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证据范畴,本院对其不作为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及其家人于2008年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修建住房1宗,用地面积136.15㎡,建筑面积128.63㎡,其中住房(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6.48㎡,与住房相距约1m建有一间偏房(养猪用房,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9.15㎡。原告***自2015年开始在外打工,偶回家居住。四川能投宜宾电力有限公司(2020年4月更名为四川能投宜宾市叙州电力有限公司)系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2017年,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包括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改造工程在内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所重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8年7月12日正式开工,2020年1月架设线路完成,2020年4月23日通电。该线路N14#电塔—N15#电塔之间的一根边导线斜跨原告***偏房,原告***于2019年12月发现后,向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提出异议。2020年1月7日,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回复原告***,告知设计线路时村社未反映原告***的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其房屋多年无人居住,荒芜废弃,设计单位未引起重视,但设计、施工均满足国家规程规范要求,不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3月,原告***在网上信访系统反映其问题。2020年4月3日,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在2020年1月4日组织设计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在室外气温16度情况下,使用经纬测得该线路N14#—N15#的A线、地线斜跨老宅猪圈,跨越高度分别为29.2m、36.5m,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不存在所反映的安全问题,如果拟在原址重建房屋,公司同意在该处线路通道下修建房屋。2020年6月28日,被告国核电力重庆公司组织人员对电力线路跨越原告***房屋情况进行实地勘测,结论为:边导线距原告***住房近端房角水平距离4.31m、远端房角水平距离8.41m,边导线斜跨偏房(养猪用房),现场温度28℃,边导线距偏房屋顶21.68m。2020年6月29日,被告国核电力重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了勘测情况,并说明经现场测量导线距离屋顶最小垂直距离为21.68m,现场温度28℃,折算到高温工况40℃导线距离屋顶最小垂直距离为21.04m,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13.0.4条对跨越房屋垂直距离不小于5m的要求,且裕度较大(超出安全距离16.04m)。原、被告对双方争议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明确表示:案涉工程系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帮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代建代管项目,应当由业主承担的责任由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承担。本院告知原告***:拆除案涉110KV线路将会造成很大损失,原告是否将拆除线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原告***表示:被告方未选择排除妨害或者拆迁安置的方案,原告无法作出选择,所以现在原告方不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房××房,经政府相关部门于2018年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后,未宣告其为非法建筑,对其物权应当予以保护。柏溪至普和110KV输电线路改造工程在内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是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是正当、合法的,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整个项目工程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项目工程输电线路中N14#电塔—N15#电塔之间的一根边导线斜跨原告***偏房,并距原告***住房近端房角水平距离4.31m、远端房角水平距离8.41m,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在一般地区110KV输电线路边线向外延伸不少于10m的规定,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误认为原告***的房屋系废弃房屋,而未与原告***签订协议即架设线路,对原告***及其家人身和财产存在潜在威胁,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有权要求消除危险。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已明确表示“案涉工程系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帮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代建代管项目,应当由业主承担的责任由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承担”,应认定为其集团公司内部的权责分工,不违背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即由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承担。被告国核电力重庆公司系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问题,因二被告均未提交有关设计事项的合同,无法判明其权利义务,对被告四川能投叙州公司要求被告国核电力重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拆除危害其房屋的输电线路,因该110KV线路担负着大面积的供电任务,且该工程投资巨大并已投入运营,如拆除该线路,必将对所供电区域造成较大影响,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移建N14#、N15#电塔及输电线路成本也会远高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将会造成很大的不必要的损失,本院已告知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但原告***拒绝变更,因此,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依法向被告方主张损失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洪

审 判 员  严善刚

人民陪审员  母生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