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9675号
原告西安交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641594P。
法定代表人李彩,担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南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担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西安交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交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交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交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西安交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凌小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梁嘉玮
书 记 员 赵怡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