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1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2199号。
被申请人:山东有道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宫街与新华路路口。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有道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鲁0781民初192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有道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有道电力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