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192号
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阔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惠,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有道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宫街与新华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忠飞。
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有道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