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兴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2667号
原告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兴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书记员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