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1334号
原告: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路航海路北、兴华南街西7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善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