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监护人:彭某,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原告**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48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87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冀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