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

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尼玛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民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JG62T。        
法定代表人: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森、张许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35384652X1。        
法定代表人: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石某,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673980。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尼玛县人民政府,统一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991。        
法定代表人:次某。        
再审申请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浩公司)、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公司)、尼玛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尼玛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6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浩中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丽
审判员    索朗次仁
审判员    白玛旺姆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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