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

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9民初59号 申请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尼玛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的存款4999000.00元。申请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999000.00元。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洛桑** 审 判 员 杨 伟 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