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8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荆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2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28号7栋1**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荆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