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民终6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合章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林良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勋健,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锦婵,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路石鼓大龙路21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谭炽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镜波,男,汉族,1959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上诉人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王镜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与王镜波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情况,上诉人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镜波对此予以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为2345元,由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邹凤丹
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