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188号

原告:***,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枭,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石鼓大龙路****。

法定代表人:谭炽森,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