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辽宁张世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1财保57号
申请人: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香欣苑。
法定代表人:任奕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秀,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张世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心
申请人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张世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费80万元,至今未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张世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辽N×××××号车辆和辽N×××××号车辆。申请人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SHY07SZ0119Q000030K)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张世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辽N×××××号车辆和辽N×××××号车辆。查封期间,该车辆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如进行买卖、抵押等需经法院允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