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朝阳世纪完全中学与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148号
原告:朝阳世纪完全中学,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四段26号。
负责人:李莉,校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明,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武振城,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中学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香欣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段景芳,经理。
被告:朝阳赛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香欣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李济仑,经理。
被告:朝阳赛德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香欣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任奕默,董事长。
被告:朝阳赛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香欣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任奕默,董事长。
四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春英,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朝阳市双塔区。
四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鑫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香欣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泉,经理。
原告朝阳世纪完全中学诉被告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朝阳鑫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世纪完全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五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代理费、预算费、图纸审查等费用400,000元本金及利息;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18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委托五被告对于原告危房改造二期工程进行设计、监理、编造预算、招投标代理、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合计收费400,000元。2007年12月21日,原告缴纳了设计费225,000元、监理费90,000元、预算费30,000元、审图费27,000元、代理费30,000元,共计400,000元。因项目未获批准通过,被告应该返还上述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查,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当庭所出具发票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该发票中的“沈阳”字样、税号及发票的票面存有重大瑕疵,该发票系原告自行伪造,同时本案被告均认为原告是虚假诉讼,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原告庭审提供的发票,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朝阳世纪完全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瑞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