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辽宁张世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香欣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段景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丽秀,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辽宁***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锰二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籍,未实际控制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暂时无法处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永林
执行员  庞 波
执行员  魏泽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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