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朝某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1302民初15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盘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新柳城C1区C33-3/C33-4/C33-5幢1**1-2层0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1967199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27号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2683979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319********,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阳区。 原告**诉被告朝阳盘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朝阳赛德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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