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75121791。
法定代表人:高国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永平,福建莆田荔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主办。
委托代理人:邱超萍,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溪尾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91924762C。
法定代表人:郑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957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2)字第QY1014号]及地上建筑物,本案分配受偿1355.1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