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终3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75121791。
法定代表人:高国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香,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世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新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1811P。
法定代表人:刘金火,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玉,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荔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荔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城南开发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4月1日就已届满是错误的。由于涉案工程的设计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同时签订,两者并非独立毫无关联的。涉案3条线路的工程是于2013年6月26日竣工验收交付,但由于城南开发总公司系仙游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工程款项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城南开发总公司提出涉案全部工程需提交仙游县审计局审计才能完成最终的付款。所以涉案3条线路的工程设计费也预留了一部分尾款未付。仙游县审计局是于2019年6月26日才完成对3条工程线路的审计,自此开始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审对此不予认定和采信是错误的。二、双方一直就取费标准问题进行多次的沟通,因此即使不以审计报告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是2018年6月28日时,双方对设计费的款项没有争议时,确认城南开发总公司应付的设计费尾款时,才开始起算城南开发总公司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三、荔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国网仙游县供电公司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所发送的催款报告足以证明荔源公司诉前已向城南开发总公司主张过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城南开发总公司辩称,一、本案荔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判决驳回荔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书》可知,双方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支付完毕,即应于2013年4月1日前支付完毕。且城南开发总公司已于2014年1月22日支付1964488元。故荔源公司应当自2014年1月23日起算两年内起诉,其于2020年6月2日方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荔源公司无权要求城南开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1、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书》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需要承担违约金。2、荔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城南开发总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是否造成损失以及具体损失。3、荔源公司未提供相应发票,城南开发总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逾期支付之说。三、荔源公司计费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城南开发总公司已全额甚至超额支付涉案项目的设计费。综上,荔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城南开发总公司的抗辩理由合法有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荔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荔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城南开发总公司立即向荔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294663元,并按工程设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451830.2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城南开发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7日,荔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乙方)与城南开发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双方分别签订工程名称为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35KV城龙线#13-#18杆缆化工程(含架空部分、电缆安装、电缆土建、通信部分)、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为建设仙游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110KV鲤大线Ⅰ、Ⅱ路鲤南变出线缆化工程、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110KV盖鲤线Ⅰ、Ⅱ路18#-#23缆化工程(含架空部分、电缆安装、电缆土建、通信部分)的三份《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合同分别约定: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上三项工程设计费按预算书结算。经双方协商,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分别支付以上三工程设计费294663元、638623元、1325865元。以上三份合同亦共同约定:乙方完成设计后,甲方拒绝接受设计图纸,并拒绝缴纳设计费的,除应按约交纳剩余的设计费外,已预交本工程设计费不予退还,还应承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收取设计费用。设计费用发票由荔源公司提供。以上三个工程均于2013年6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6月26日,仙游县审计局对以上三个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4年1月22日,城南开发总公司向荔源公司支付设计费1964488元,其中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110KV鲤大线Ⅰ、Ⅱ路鲤南变出线缆化工程设计费638623元,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110KV盖鲤线Ⅰ、Ⅱ路18#-#23缆化工程(含架空部分、电缆安装、电缆土建、通信部分)设计费1325865元。
另查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游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提交《国网仙游县供电公司关于提请协调解决政府电力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报告》,该报告载明:我公司近年来积极配合县委政府城镇化建设。为满足政府建设的需要,我公司集体企业先后垫资2341万元用于永鸿文化城缆化项目等16个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集体企业可用资金缺口较大,部分物资供应商因为货款原因将停止供货,集体企业无法正常运作,同时存在农民工闹薪隐患。恳请县政府协商相关单位,帮助我公司集体企业尽快收回工程款,更好的服务地方发展建设。需政府部门协商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本案涉案的三个工程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荔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荔源公司主张的设计费294663元系工程名称为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35KV城龙线#13-#18杆缆化工程(含架空部分、电缆安装、电缆土建、通信部分)的设计费。因城南开发总公司对荔源公司的起诉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故荔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根据《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中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城南开发总公司向荔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设计费。本案中,合同书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按合同约定设计费应于2013年4月1日前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4月1日届满,荔源公司直至2020年6月2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荔源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有向城南开发总公司主张设计费,且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城南开发总公司以荔源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4.9元,减半收取5632.45元,由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荔源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2018年6月28日十三届县委巡查组未整改到位问题汇总表所反映县委巡查在2018年6月的时候方确认本案工程是未超标符合取费标准,此时双方对于设计费的尾款才是确定的。城南开发总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22日,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向荔源公司支付设计费1964488元,其中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110KV鲤大线Ⅰ、Ⅱ路鲤南变出线缆化工程设计费638623元,永鸿文化城缆化工程之110KV盖鲤线Ⅰ、Ⅱ路18#-#23缆化工程(含架空部分、电缆安装、电缆土建、通信部分)设计费1325865元”有异议,认为城南开发总公司已全额甚至超额支付了本案的款项;一审法院另查明部分所依据的证据城南开发总公司是不予确认的,但一审法院对此进行认定错误,这也与本案无关。对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十三届县委巡查组未整改到位问题汇总表系城南开发总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因无原件以供核对,且荔源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无不当,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城南开发总公司认为其已全额甚至超额支付本案设计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双方的上述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本院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荔源公司主张,因涉案工程的设计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同时签订,两者存在关联,城南开发总公司提出涉案全部工程需提交审计后才能完成最终付款,故本案尚欠设计费应以审计之日即2019年6月26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本院认为,根据城南开发总公司在一审中对审计报告的质证意见可知,城南开发总公司认为涉案设计费的计费基数即涉案工程总造价经审计后核减,设计费计价应予以调整,结合荔源公司一审提供的国网仙游县供电公司关于提请协调解决政府电力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报告文件、需政府部门协调的工程项目清单,能够反映出荔源公司与城南开发总公司的企业性质、涉案款项资金来源以及双方的协商过程,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在履行设计合同过程中,因城南开发总公司提出的上述理由,付款期限已发生实质变更,延长至仙游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之日,即应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荔源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荔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荔源公司主张城南开发总公司应向其支付设计费29466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关于城南开发总公司还应承担工程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451830.2元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城南开发总公司应支付给荔源公司设计费294663元及其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荔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
二、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94663元及利息(以29466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计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4.9元,减半收取5632.45元,由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267.82元,由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负担2364.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9元,由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535.65元,由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负担472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