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322民初476号
原告: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75121791。
法定代表人:高国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溪尾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9192476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源电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天家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外天家具公司立即支付给荔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费195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1月16日起以1957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340.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外天家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天外天家具公司于2015年1月9日与荔源电力公司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合同编号:XYYK1502号),合同约定天外天家具公司委托荔源电力公司勘察设计仙游县仙榜路泉山915线#2电缆分接箱及龙腾#10箱迁建工程,天外天家具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设计费19573元。2015年1月,荔源电力公司依约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图纸给天外天家具公司,后该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但自合同签订至今,天外天家具公司仍未支付设计费,期间荔源电力公司通过口头、书面等多种方式向天外天家具公司催讨,天外天家具公司仍拒付款项。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9日,荔源电力公司与天外天家具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编号为XYYK1502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由荔源电力公司勘察设计天外天家具公司提供的仙游县仙榜路泉山915线#2电缆分接箱及龙腾#10箱迁建工程;设计工期自荔源电力公司要求天外天家具公司提供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标准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工程勘测设计的规程规范及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天外天家具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设计费19573元;在履行合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2015年1月份,荔源电力公司依约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图纸给天外天家具公司,后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2015年2月10日,荔源电力公司开具金额为19573元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575733)给天外天家具公司。事后,经荔源电力公司多次催讨,天外天家具公司仍拒付款项。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荔源电力公司的陈述、《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一份、NO01575733号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等证实,且天外天家具公司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荔源电力公司与天外天家具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双方存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天外天家具公司应当依据荔源电力公司完成的工程设计任务按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但天外天家具公司未及时还清设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设计费195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的民事责任。荔源电力公司要求天外天家具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荔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天外天家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0&Gid=5572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2430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95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5年1月16日起以所欠的设计费195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福建省仙游县天外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悠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0&Gid=5572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2430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