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1850号
上诉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苏阀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额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额河公司)、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绿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第一项中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并驳回中核苏阀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核苏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招投标文件等合同资料,双方对于履约保证金约定退还的时间节点是最后一批设备安装验收后30日,双方均认可因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未能安装,中核苏阀公司在合同设备价款中包含以及约定的技术服务和技术验收等条款未能实现,因此一审判决返还履约保证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同时对于履约保证金明确到期后予以无息退还,因此一审对履约保证金给付利息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天绿源公司提出驳回中核苏阀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待中核苏阀公司履行技术服务和技术验收后予以返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二、一审判决设备款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且与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不一致。中核苏阀公司没有履行安装技术服务,其设备未安装、未验收,不符合给付条件和时间节点,因此不存在计算利息的情形,同时按照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也不存在计算利息,因此一审判决利息完全错误。中核苏阀公司律师函根本没有送达给天绿源公司,对此中核苏阀公司应当提供送达依据,依此作为计算利息依据也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符。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程序瑕疵。双方合同约定通水时间为2013年底,但因为建设周期变化造成通水迟延,中核苏阀公司设备至今未安装和未验收,管道至今未通水,不具备给付的条件和时间节点。同时,中核苏阀公司在2014年继续提供设备实际上也知道设备未安装、未验收、未通水的事实,不具备给付条件。一审判决对于上述情势变更不予审查认定且对中核苏阀公司2014年陆续供货的事实于不顾,造成判决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中核苏阀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天绿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协议书第6条明确约定安装验收时间不迟于2013年10月31日,通水时间不迟于2013年12月31日,合同第14.3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供货完成后30天内退还。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履约保证金最迟退还时间不应迟于2013年10月31日后30日内。二、一审法院判决天绿源公司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约定。虽然天绿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迟延付款的利息没有具体约定,但是参照迟延交货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天绿源公司也应当就迟延支付的款项支付相应的利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额河公司、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未做陈述。
中核苏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绿源公司立即支付中核苏阀公司货款4078193.2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额河公司、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天绿源公司所欠剩余货款4078193.20元及利息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天绿源公司、额河公司、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绿源公司原名称为塔城地区白杨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变更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天绿源公司发布了招标编号为XG2012-20的《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管道控制设备采购(阀门、复合式排气阀、伸缩节、减压阀及泄压阀采购)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载明:合同款的支付为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0%预付款保函和金额为合同价格20%的增值税发票或一般税票后,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20%(万元)作为预付款。买方获得《供货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并按批次供货设备到场后,经买方、监理、施工等几家单位初步检验合格后,支付该项批次合同价格的50%。当供货设备到场为合同价格的20%货后,退还预付款保函。所有供货设备到场并按买方要求安装完成后,经买方、监理、施工等几家单位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提交达到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发票或一般发票税票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扣除合同质量及服务保证金的10%剩余的结算价款,支付合同价格的20%,即元。剩余的合同价款的10%,即元,作为合同质量及服务保证金,从通水后24个月内(质保期)没有质量问题后15日内结清(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最后一批供货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交货地点为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沿线安装现场买方指定的地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现场检验时,如发现供货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在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或更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如果由于卖方运输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卖方自负。供货设备由卖方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并对供货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供货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派人负责验收。 2012年8月8日,中核苏阀公司对上述招标文件载明的阀门设备采购标段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载明:应完成和交付的阀门设备采购标段供货设备、运杂费和技术服务等的投标总价为8487878元。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我方已详细阅读和审查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买方、安装单位、卖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品种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货物如符合合同规定,在签署“送货签收单”后,卖方将设备移交给买方。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买方、安装单位、卖方参加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在货物安装完成,且安装有该货物的标段工程完成后进行。对设备进行彻底检查并符合合同要求后,如果验收中发现供货设备不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我方负责更换或退货。供货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成,在供货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由监理工程师和买方组织所有竣工验收部门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将在买方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我方派出合格的工程师到项目所在地参加试运行并验收。 2012年9月,中核苏阀公司(卖方)与天绿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编号为TC-BYHYSGC-GDCG-03的《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管道控制设备采购阀门标段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门,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第一部分合同条款(即招标文件第四张)……第三部分合同附件……附件二技术协议(合同签订的同时)……第六部分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合同总金额为8487878元。协议书第一部分合同条款之5.3.3约定经买方、监理、施工等几家单位按规定安装验收时间不迟于2013年10月31日;5.3.4约定工程通水不迟于2013年12月21日。 2013年3月14日,中核苏阀公司(卖方)与天绿源公司(买方)签订《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管道控制设备采购阀门标段技术协议书》,载明合同货物清单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压力等级 备注 1 手动蝶阀 1.1 手动蝶阀 DN150 个 3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含螺栓及配件,无反法兰和短管 1.2 手动蝶阀 DN200 个 7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含螺栓及配件,无反法兰和短管 1.3 手动蝶阀 DN350 个 90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含螺栓及配件,无反法兰和短管 1.4 手动蝶阀 DN500 个 2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5 手动蝶阀 DN600 个 6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6 手动蝶阀 DN800 个 20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7 手动蝶阀 DN900 个 1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8 手动蝶阀 DN1200 个 2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9 手动蝶阀 DN1600 个 22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10 电动蝶阀 DN900 个 2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11 电动蝶阀 DN1200 个 2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1.12 电动蝶阀 DN1600 个 4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蝶阀,另提供两片反法兰,短管,提供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2 检修闸阀 2.1 检修闸阀 DN100 个 20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闸阀,另提供一片反法兰,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2.2 检修闸阀 DN150 个 2 1.6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闸阀,另提供一片反法兰,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2.3 检修闸阀 DN150 个 59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闸阀,另提供一片反法兰,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2.4 检修闸阀 DN200 个 17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闸阀,另提供一片反法兰,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2.5 检修闸阀 DN50 个 48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闸阀,另提供一片反法兰,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2.6 检修闸阀 DN80 个 81 1.0MPa 球墨铸铁,双法兰式闸阀,另提供一片反法兰,一套配套双法兰的螺栓及配件 另外根据计划设定,预留1个月时间的裕量来应对整个生产流程中的调度误差和运输过程中的时间,所有产品在2013年5月15日前全部完成装配检测成品入库。该协议另对标准和规程、阀门技术性能及结构要求等进行了约定。该协议自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该协议是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管道控制设备采购阀门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TC-BYHYSGC-GDCG-03)的附件二,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卖方阀门生产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性文件。 2013年6月5日,中核苏阀公司向天绿源公司交付了协议书项下的货物。 2014年5月5日,天绿源公司向中核苏阀公司发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通知》(建管[2014]通知005号),事由为“关于增加1.6MPa蝶阀的通知”,通知内容为:由于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管道工程8+677~10+900段管线压力等级设计值为1.6MPa。所对应的DN350泄水阀压力等级也应为1.6MPa。现需新增加4套DN350、1.6MPa蝶阀及每个蝶阀对应的2套螺杆、螺帽、垫片等配件。请务必在6月20日前将货物发往至白杨河工地现场。 2014年5月12日,天绿源公司向中核苏阀公司发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通知》(建管[2014]通知10号),事由为“关于增加阀门设备的通知”,通知内容为:你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设备清单提供的设备,由于螺栓及螺帽等配件为整箱包装,到场时进行了箱数清点,安装过程中缺少部分螺栓、螺帽、垫片及密封胶垫,具体数量见下表。根据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设计文件,现需补充部分蝶阀及相关配件,请予以增补(见下表)。需补充的螺栓、螺帽、垫片及密封胶垫请于2014年6月10日前提供。新增蝶阀及配件请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货物运送至工地现场。附件为《阀门设备补充货物统计表》,其中包含需补充的手动蝶阀、法兰短管以及补齐前到货所缺的螺栓等配件的数量。 嗣后,中核苏阀公司向天绿源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本公司应收账款3229405.40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本公司其他应收款848787.80元”。2018年1月31日,天绿源公司在该询证函下方“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 2018年8月30日,中核苏阀公司向天绿源公司出具《企业往来对账函》一份,载明:“截止2018年7月31日,贵公司欠3229405.40元,备注为往来货款。截止2018年7月31日,贵公司欠848787.8元,备注为履约保证金”。2018年9月5日,天绿源公司在该对账函下方“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并手写有“数据无误,发票已提供”、“会计:蔡卫英”字样。 2019年1月14日,中核苏阀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向天绿源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根据中核苏阀公司说明的情况,2012年9月期间,贵司前身塔城地区白杨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27日变更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核苏阀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管道控制设备采购阀门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总额为8487878元。中核苏阀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相应的供货等义务,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截至2018年8月30日,贵司尚余货款(含质保金)4078193.2元仍未支付。鉴此,我们代表中核苏阀公司再次敦促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核苏阀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如贵司仍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货款,中核苏阀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天绿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上述律师函,但并未支付款项,故中核苏阀公司诉至法院。 2020年4月13日,天绿源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徐清华发微信给中核苏阀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协商?”“和中核苏阀公司可以协商吗?”中核苏阀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货款还款计划(中核苏阀最终确认版3)”的docx文件,徐清华回复“从时间上是可以的”、“我感觉问题还是资金压力太大了,但是要考虑一点就是案件到这边法院可以调控时间?以及苏州中院硬是裁决驳回管辖异议上诉产生的问题?这些情况都要费心费神考虑考虑”。上述货款还款计划的内容为:天绿源公司与中核苏阀公司于2012年签订《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管道控制设备采购阀门标段合同协议书》及增补协议。截至目前,天绿源公司尚欠中核苏阀公司货款3229405.4元及履约保证金848787.8元。天绿源公司经研究制定还款计划如下:一、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履约保证金848787.8元。二、关于剩余货款3229405.4元人民币:1、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总额的30%。2、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的65%。3、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总额的5%。三、天绿源公司按期足额将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款项汇款至中核苏阀公司指定账户。四、天绿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付款迟延,中核苏阀公司有权要求天绿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履约保证金,并就逾期未支付的剩余部分货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五、在天绿源公司按期足额付款的前提下,天绿源公司因采购的中核苏阀公司的阀门需要工程现场技术服务和维保服务时,中核苏阀公司按照原合同要求应予以及时有效提供。六、本货款还款计划由双方签章签字生效。一经生效由天绿源公司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案件管辖异议上诉。七、因本还款计划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中核苏阀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并未在上述货款还款计划上签字盖章确认。 一审另查明,天绿源公司的原注册资本为51465万元,原股东为额河公司、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及案外人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分别认缴出资金额为18013万元、5146万元及28306万元。 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交的2014年8月20日的天绿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该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甲方)、额河公司(乙方)及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丙方)出资比例为55:35:10,甲方以前期投入的货币资金(以甲、乙、丙三方认可的评估报告为准)做为股本金(28306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分期出资,其中首期7200万元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到位,剩余10813万元的分期出资金额、时间如下:2014年10月底前3000万元,2015年1月2000万元,2016年1月2000万元,2017年1月2000万元,2018年1月1813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分期出资,其中首期2060万元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到位,剩余3086万元的分期出资金额、时间如下:2014年10月底前800万元,2015年1月600万元,2016年1月600万元,2017年1月600万元,2018年486万元。该股东会决议有崔江生、张鲁昌、祖建新、杨建明签字。此后,额河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出资7200万元,于2014年6月26日出资1000万元,于2014年7月30日出资300万元,于2014年12月16日出资1700万元、154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出资460万元,于2015年6月19日出资77万元,合计出资12277万元。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3年10月23日出资2060万元,于2014年6月24日出资500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出资300万元,合计出资2860万元。 额河公司提交的2018年6月26日天绿源公司2018年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金。公司原注册资本51465万元人民币,变更为公司现注册资本93149万元;股东名称中甲方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变更为和布克赛尔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780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3.75%;乙方出资1227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3.18%;丙方出资28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7%。在该决议尾部,冉健在和布克赛尔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处签字,额河公司盖章并有张鲁昌签字,李**在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处签字。 2018年12月27日,天绿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和布克赛尔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额河公司及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93839万元,其中额河公司、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登记的出资数额并无变更,仍分别为18013万元、5146万元。 2020年6月5日,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关于出资的说明》一份,载明:2013年5月29日,我单位与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额河公司签订协议,拟成立天绿源公司。2013年10月23日,我单位出资20600000元,2014年6月24日,我单位出资5000000元,2014年10月31日,我单位出资3000000元。特此证明。 一审庭审中,中核苏阀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起算点自其发出律师函催要开始起算。 一审庭审中,天绿源公司陈述通水需要业主、施工方包括中核苏阀公司共同参加,其现在管道已经铺设完毕,但中核苏阀公司的阀门因为没有技术条件无法安装,其只是口头催告过中核苏阀公司,没有书面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中核苏阀公司与天绿源公司签订的《新疆塔城地区白杨河引水工程(输水管道部分)管道控制设备采购阀门标段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中核苏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天绿源公司交付货物,天绿源公司在收到货物时并未对数量及交付地点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就此向中核苏阀公司提出过异议,故应认定中核苏阀公司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关于初步验收,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买方、安装单位、卖方进行,系在货物安装完成,且安装有该货物的标段工程完成后进行,天绿源公司陈述目前还未安装,但中核苏阀公司仅是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并对供货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并非由中核苏阀公司进行安装,也无证据证明系中核苏阀公司原因造成尚未安装,故该责任并不在中核苏阀公司;同样,最终验收是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成,在供货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由监理工程师和买方组织所有竣工验收部门进行,鉴于安装尚未完成,故最终验收必然无法完成,正是基于该两步骤均非中核苏阀公司一方可以决定何时完成,故中核苏阀公司与天绿源公司在协议书中对安装验收时间约定不迟于2013年10月31日,以此保障中核苏阀公司的合法权益,天绿源公司对此也盖章确认,至于天绿源公司辩称2014年中核苏阀公司仍有发货,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系天绿源公司单方发给中核苏阀公司称此前有缺量。此时距离其收货已近一年,且此前也未提出,中核苏阀公司对此也未予确认,至于其要求增加设备,也非中核苏阀公司责任,根据此前关于安装、验收等原因的分析,结合2018年9月5日的企业往来对账函,能够认定中核苏阀公司主张的货款已至付款期限,中核苏阀公司主张天绿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229405.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中核苏阀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因该履约保证金系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中核苏阀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双方约定是从通水后24个月(质保期)没有质量问题后15日内结清(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支付),根据前述分析,通水并非中核苏阀公司一方可以决定何时完成,故中核苏阀公司与天绿源公司在协议书中对工程通水时间约定不迟于2013年12月31日,以此保障中核苏阀公司的合法权益,天绿源公司对此也盖章确认,至于天绿源公司辩称未通水系中核苏阀公司的原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双方交付货物至本案诉讼前长达六年多的期间内,也无天绿源公司向中核苏阀公司提出相关异议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结合2018年9月5日的企业往来对账函,以及天绿源公司提供且认可的货款还款计划的内容,一审法院对中核苏阀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848787.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中核苏阀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至2018年9月5日企业往来对账函出具时,天绿源公司确认截至2018年7月31日结欠中核苏阀公司往来货款3229405.4元及履约保证金848787.8元,并确认发票已提供,结合双方协议书的约定及前述分析,至此时,中核苏阀公司已有权要求天绿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虽然该对账函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但在中核苏阀公司向天绿源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款后,天绿源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关于律师函,天绿源公司仅抗辩公司管理层未收到,但其内部人员签收流转与中核苏阀公司无关,故应认定其已收到该律师函。因该律师函已明确要求天绿源公司于收到该函之日起十日内付款,故其应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款项,其逾期未付造成中核苏阀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其应自2019年1月29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中核苏阀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又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被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取代,故在此之后的利率标准应相应变更。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天绿源公司应支付以4078193.2元(计算方式:3229405.4+848787.8)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98664.34元的利息损失,此后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关于中核苏阀公司主张额河公司及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该案现并未经过执行程序,也无证据证明天绿源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中核苏阀公司的债务,故中核苏阀公司在本案中直接主张该额河公司、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碍难支持。至于减资,虽然天绿源公司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但是该事项并未经登记对外公示,故仅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据此不得对抗公司外部的第三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天绿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核苏阀公司货款3229405.4元,返还履约保证金848787.8元,合计407819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664.34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407819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中核苏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834元,由天绿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期间,天绿源公司陈述涉案设备到目前为止仍旧全部都没有安装。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履约保证金,天绿源公司认为涉案货物并未安装和验收,中核苏阀公司未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和验收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时间节点并未成就。对此,双方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最后一批供货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天绿源公司退还给中核苏阀公司。中核苏阀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向天绿源公司交付涉案设备,即便此后有部分补货,也已经于2014年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安装验收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工程通水不迟于2013年12月21日。但涉案货物至今未能安装、调试验收,已经超出合理、必要的期限,中核苏阀公司仅系涉案设备的供货方,并无安装的合同义务,天绿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涉案设备未能安装系中核苏阀公司的原因导致。天绿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未能积极推动工程进度,导致涉案设备至今未能安装、验收,中核苏阀公司无法为其提供合同约定的安装技术服务,故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认定天绿源公司应当向中核苏阀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48787.8元并无不当。至于逾期付款利息,中核苏阀公司已经将供货义务履行完毕,天绿源公司对应付货款3229405.4元也无异议,2018年1月31日、2018年9月5日,天绿源公司均在中核苏阀公司发出的对账材料中盖章确认,对应付货款以及履约保证金均无异议,现天绿源公司怠于返还该两笔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1月14日,中核苏阀公司向天绿源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款项,天绿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签收相关邮件,故一审法院认定天绿源公司应当承担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也无不当。 综上,天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5元,由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栋财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孙晓蕾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