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地电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北教楼二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颖。
上诉人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源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地电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电妍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强源电力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虽合同名称是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但项目建设内容见一审原告证据第二组4
号:本项目建设范围为中心城区、城东新区、南湖工业园、禹王工业园,涉及9座110KV变电站、24座开闭所、105座环网柜、471台柱上开关等。该合同内容属于普通电力线路现场勘验设计范畴,不是技术难题,也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合同。案件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地电妍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天地电妍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初步证据来看,涉案合同名称为《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通用条件中的2.2.1项约定,承接方责任为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技术服务工作。2.2.4项约定承接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邀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技术服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合同附表二中还对工程名称、时间节点、设计范围、设计深度及质量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可见该合同是天地电研公司以技术知识为强源电力公司解决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这一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的规定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本案案由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涉案合同的标的额为1172210元,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强源电力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新
审 判 员 金莉萍
审 判 员 黄 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虞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