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阳城县横河镇横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2343号
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凤台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4066003800。
法定代表人:郭梦轲,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帅,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城县横河镇横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晓铁。
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告阳城县横河镇横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城县横河镇横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撤回对被告阳城县横河镇横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上官先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