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沁水县郑村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1民初1235号

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晋城开发区凤台东街**。

法定代表人:郭梦轲,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王帅帅,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郑村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沁水县郑村镇**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沁水县郑村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告沁水县郑村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沁水县郑村镇**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聂晋娜

书 记 员 贾星星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