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高平市寺庄镇河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3681号
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晋城开发区凤台东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所。
被告:高平市寺庄镇河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高平市寺庄镇河泊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告高平市寺庄镇河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吴玲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文婷
书 记 员 苏贝贝